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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 (2018修订版)
日期:2021-12-28 浏览:27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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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四川省村镇银行会员间流动性互助,防范流动性风险,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川银协”)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银委”)的倡导下,建立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由符合本办法加入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川银协村镇银行会员单位组成的流动性互助性组织。平台成员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行”)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资金缴存与使用,以解决临时性或救助性的资金拆借需求。

第三条 村镇银行间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平等自愿、防范风险、互惠互利、短期使用、恪守信用、利率市场化和主发起行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加入办法

第四条 申请加入平台的村镇银行应开业三年以上且最近一期监管评级在四级(含)以上。最近一期监管评级在三级(含)以上的申请加入平台须与托管行签署双方合作协议(见附件五),评级为四级的申请加入平台须与托管行、主发起行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六)。

第五条 自愿申请加入平台的村镇银行(以下简称“申请行”)需要向川银协村银委递交《四川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加入申请表》(见附件一),加盖公章。

第六条 川银协村银委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四川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加入申请表》上注明相关意见后,作为成员行大会审议材料。

第七条 川银协村银委以现场会或通讯方式召开四川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成员行大会,审议表决申请行加入流动性互助平台的相关议案,2/3成员行表决通过后向申请行下发会议决议,申请行正式加入平台。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行”)是由平台成员行以利率竞价或是协商推举的形式选定、平台成员行委托管理平台资金的银行,两年一届。竞选托管行之前应取得主发起行的认可和支持,托管行一经确定,应于十个工作日与主发起行签订双方协议(见附件七),交村银委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村银委办公室收到托管行与主发起行签署的双方协议后,即可通知成员行至托管行办理同业账户开户手续,开展资金缴存业务。成员行开户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与相关行签订双方或三方协议。

第十条 流动性互助资金以同业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行,成员行加入平台后,可自行到托管行办理开户手续,也可由托管行派人前往成员行收取同业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办理开户,成员行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业务本质为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存放业务,互助资金的账户管理按人民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额度及利率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性互助资金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各成员行根据上年末财务报表存款总额,按不同比例进行缴存。机构上年度末存款余额20亿元以下的按1%、20亿(含)—50亿(含)按0.6%、50亿以上的按0.4%的比例进行缴存。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成员行将上年末财务报表报送至成员行大会,由成员行大会确定补缴或退回金额。

第十三条 各成员行根据确定的资金额度,填制《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章,其中:自留一份,托管行一份,报送成员行大会一份。需要补缴资金的,由成员行按确认金额,划缴至其在托管行的互助资金账户上;需退回资金的,由托管行按确认金额,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成员行的账户。

第十四条 本届成员行平台执行利率以上海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标准为依据,按照结息日前3个月Shibor的1个月期限的平均利率计算后执行。托管行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为计息日,利息于次日入账,支付本季度的缴存利息。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平台资金使用分为临时性与救助性两类。临时性互助资金是指在成员行自身缴存额度内,申请使用期限不超过10天的资金(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收假第一个工作日);救助性互助资金是指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超过其缴存额的2倍,使用期限不超过20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收假第一个工作日),用于应对流动性风险,弥补流动性缺口的资金。

第十六条 平台资金支用由成员行根据需要,自行发起申请。先提出申请的先使用,后提出的后使用,直至缴存平台的资金总额提取完毕,若再有资金使用需求,须待先用的归还后再使用。

第十七条 为满足平台工作的时效性,经成员行大会授权,可由村银委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承担审批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平台资金的使用依据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

(一)临时性互助资金使用方式为,资金申请行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村镇银行临时性互助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三),由成员行大会审批同意后,通知托管行办理,并通报各成员行。

(二)救助性互助资金使用方式为,资金申请行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村镇银行救助性互助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四),由主发起行签署同意意见后,征求四川银保监局意见,再经成员行大会审批同意后,通知托管行办理,并通报各成员行。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审批完成后,托管行按需求额度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并及时办理汇款。对于临时性互助资金申请,在上午完成审批的,托管行原则上应于当天下午办理转账业务,如确因资金调动影响,最迟第二天上午办理转账;在下午完成审批的,原则上第二天上午完成转账,最迟当天下午完成转账业务。对于救助性互助资金申请,托管行应在审批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临时性互助资金申请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补齐签字盖章纸质资料发送至托管行留底。救助性互助资金申请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签字盖章纸质资料发送至托管行留底。

第二十一条 成员行资金使用频次为一月一次,不得顺延,过期作废。

第二十二条 成员行在解决流动性缺口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的互助资金,保证临时的专项用途,并按办法规定支付利息。成员行申请临时资金,10天内按平台的执行利率平价支付利息,超过10天以实际逾期天数按日息万分之五加计罚息。成员行申请救助资金,20天内按平台的执行利率平价支付利息,超过20天的按平台执行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并按实际逾期天数,按日息万分之五加计罚息。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到期未还的,托管行应在到期日通报成员行大会,并由资金使用行对逾期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川银协村银委组织成员行开会确定托管行以外的三家成员行组成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监管组(以下简称“监管组”)。监管组通过自主选举设立,选举通过比例为除托管行以外全体成员行的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管组监督员由当选的监管组成员行会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管组每半年对托管资金归集、使用、及未正常归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平台成员行大会。监管组的差旅费由派员单位负担,托管行负责伙食与工作场地。

第二十六条 监管组二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两届,每一届最多改换两家单位,未改换的单位为监管组的牵头行。

 第七章 各主体职责

第二十七条 流动性互助平台成员行大会的职责:

(一)作为流动性互助平台的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和修改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各项管理办法、监督机制、竞价办法及合作协议等,组织决定换届事宜;

(二)组织监管组对托管资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督促各成员行按年足额存入、按期归还互助资金,支持托管行互助资金业务的开展;

(四)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办法义务的成员行,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中止或取消其成员行资格;

(五)成员行大会对平台运行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银委的职责:

(一)牵头负责资金托管行资格的认定;

(二)定期听取平台工作汇报,确保平台工作有秩序;

(三)每月底向平台成员行通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按季向监管部门汇报平台运作情况;

(五)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成员行合法权益。

(六)指导各成员行防控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托管行的职责:

(一)办理成员行同业专用账户的开立。根据相关对账管理办法,定期向开立账户的成员行报送对账资料;

(二)办理成员行互助资金的存入、借出手续,并定期报告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存放资金的安全;

(三)按平台利率按季支付托管资金利息;

(四)对未申请使用的托管资金及时投资同业大额存单、金融债券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

(五)依法保存互助资金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等资料,为成员行查证、审核提供依据。

(六)对资金使用逾期的成员进行通报。

(七)按季向平台成员大会和村银委报告工作情况。

(八)在更换新的托管行后,按时办结托管资金债权债务关系;

(九)接受成员行选举设立的监管组对托管账户及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管组职责:

(一)监督各成员行按规定完成开户、互助资金缴存和及时调整等事宜;

(二)对互助资金的归集、使用、未正常归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监督托管行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进行利息支付及账务核对;

(四)监督资金申请使用、限额和时限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五)监督成员行及控股或发起银行按照规定开展互保承诺,并保障与托管行定期对账;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七)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散互助资金的检查与监督信息。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的主发起行职责:

(一)对其作为主发起行的村镇银行借用的互助资金全额及其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对开展的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给予承诺限额内的授信支持。

(三)若其作为承担平台托管行的主发起行,应对托管行办理的流动性互助资金托管业务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各成员行交存的托管资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要求,取得主发起行的授权与支持;

(二)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提交互助资金缴存表(见附件二)办理相关资金缴退手续;

(三)按时归还借用的互助资金,保证临时的专项用途,并按办法规定支付利息;

(四)对资金使用逾期情况进行说明;

(五)反映并报告同业互助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六)行使监督职能的成员行,承担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则

第三十三条 托管行出现以下情况,应由村银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召开成员行大会,取消其托管行资格,确定新的托管行;如果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同时将依法追究托管行和主发起行责任;

(一)对托管的资金运用管理不规范、帐务不清楚;

(二)未按平台执行利率按季支付利息;

(三)对非成员行超范围开展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

(四)在村镇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状况并提出申请后,无法及时提供互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出现以下情况,应由村银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村银委可责成平台成员行大会决定中止或取消其成员行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由成员行大会取消成员行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成员行及其主发起行责任:

(一)未按规定存入托管资金;

(二) 超过规定还款期限10日未归还借用的互助资金(若第10日为节假日,则以1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期限);

(三)不按规定支付利息;

(四)低于监管四级(不含监管四级)的,自动取消其成员行资格,并在监管评级公布调整的30天内结清债权与债务,报村银委备案。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参与银行在平台内商议明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附件1

 

四川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加入申请表

填表时间:

单位名称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申请

情况

说明

(包括不限于银行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流动性水平、监管评级、申请理由等方面)


申请单位意见:

 

 

 

董事长签字:     (盖章)


 

 

川银协村银委意见:

主任单位意见:


副主任单位意见:


常务副主任单位意见:


附件2

 

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存款科目

科目名称

余额

201

活期存款


202

通知存款


205

定期存款


211

活期储蓄存款


215

定期储蓄存款


217

信用卡存款


251

保证金


406

委托存款


合计



按比例应缴存金额



己缴存余额



本次应付补缴存款差额(本栏为负则为应退额)



缴存行负责人意见

缴存单位公章


备注:1.首次缴存的成员行,在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填报本表提交成员行大会审核,并按本办法规定缴存资金;2.成员行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表到成员行大会,由托管行确认缴退金额。

附件3

 四川省村镇银行临时性互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使用期限


申请使用资金金额


存放托管行存款余额


申请原因

申请单位董事长签署意见

申请单位公章

资金托管行负责人意见:

资金托管单位公章

成员行大会意见:

备注:“申请原因”包括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大额资金流出具体情况等。

附件4

 四川省村镇银行救助性互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使用期限


申请互助资金金额


存放托管行存款余额


申请原因

申请单位董事长签署意见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行主发起行主要负责人意见:

申请行主发起行公章

资金托管行主要负责人意见:

资金托管单位公章

四川银保监局意见:

成员行大会意见:

备注:“申请原因”包括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大额资金流出具体情况等。

附件5

 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双方

合作协议

 甲方:托管行(特指村镇银行同业互助账户的托管银行)

乙方:成员行(同意并参与村镇银行同业互助办法的村镇银行,不包括托管行)

 根据《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为管好、用好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托管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四川村镇银行同业流动性互助的托管行,通过竞标或推举方式取得,全省只选择一家银行成为村镇银行业互助资金的账户托管银行。

(一)按规定办理成员行同业专用账户的开立。根据相关对账管理办法,定期向开立账户的成员行报送对账资料,确保成员行和托管行帐务往来相符;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互助资金的存入、借用业务,确保互助资金安全;

(三)对未申请使用的托管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同业大额存单、金融债券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保证成员行急需时,及时借用(具体投资领域由成员行大会决定);

(四)根据《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季支付托管资金利息;

(五)根据成员行填送的《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按《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将资金存放至资金托管行账户;互助资金余额应调减的,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14:00前,将资金足额划入成员行指定账户内;

(六)及时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银委”)和流动性互助平台监管组提供同业互助办法的执行、资金互助信息与报告。

二、乙方(成员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一)签订该协议 15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同业专用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填报《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并按《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将资金存放至资金托管行账户;

(二)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传真至托管行对存放的互助资金进行调整,应调增的,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14:00前,将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行专用账户内;

(三)严格遵循《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确保同业互助资金的审慎与有效使用;

(四)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借用和归还互助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及罚息,接受流动性互助平台监管组的监督。

三、附则

(一)本协议各方应共同遵守,在执行中如出现问题,应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出现该办法以外的问题,应依法处理。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银委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盖章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由各成员行及其主发起银行签署之后,抄报川银协村银委备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参与流动性互助的双方可以委托发起行建立协作与磋商机制,在共同签署的操作办法中规范。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业务三方协议

 甲方:托管行(特指村镇银行同业互助账户的托管银行)

乙方:成员行(同意并参与村镇银行同业互助办法的村镇银行,不包括托管行)

丙方:主发起行(乙方的主发起行)

 

根据《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为管好、用好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托管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四川村镇银行同业流动性互助的托管行,通过竞标或推举方式取得,全省只选择一家银行成为村镇银行业互助资金的账户托管银行。

(一)按规定办理成员行同业专用账户的开立。根据相关对账管理办法,定期向开立账户的成员行报送对账资料,确保成员行和托管行帐务往来相符;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互助资金的存入、借用业务,确保互助资金安全;

(三)对未申请使用的托管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同业大额存单、金融债券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保证成员行急需时,及时借用(具体投资领域由成员行大会决定);

(四)根据《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季支付托管资金利息;

(五)根据成员行填送的《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按《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将资金存放至资金托管行账户;互助资金余额应调减的,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14:00前,将资金足额划入成员行指定账户内;

(六)及时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银委”)和流动性互助平台监管组提供同业互助办法的执行、资金互助信息与报告。

 二、乙方(成员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一)签订该协议 15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同业专用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填报《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并按《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将资金存放至资金托管行账户;

(二)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传真至托管行对存放的互助资金进行调整,应调增的,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14:00前,将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行专用账户内;

(三)严格遵循《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确保同业互助资金的审慎与有效使用;

(四)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借用和归还互助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及罚息,接受流动性互助平台监管组的监督。

 三、丙方(乙方的主发起银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一)支持乙方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开展流动性互助业务,并以书面方式授权;

(二)为其借用的互助资金全额及其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附则

(一)本协议各方应共同遵守,在执行中如出现问题,应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出现该办法以外的问题,应依法处理。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村银委执一份,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盖章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参与流动性互助的三方可以委托发起行建立协作与磋商机制,在共同签署的操作办法中规范。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托管行的主发起行支持协议

 

甲方:托管行(特指村镇银行同业互助账户的托管银行)

乙方:主发起行(甲方的控股或发起银行)

 根据《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为管好、用好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托管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四川村镇银行同业流动性互助的托管行,通过竞标或推举方式取得,全省只选择一家银行成为村镇银行业互助资金的账户托管银行。

(一)按规定办理成员行同业专用账户的开立。根据相关对账管理办法,定期向开立账户的成员行报送对账资料,确保成员行和托管行帐务往来相符;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互助资金的存入、借用业务,确保互助资金安全;

(三)对未申请使用的托管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同业大额存单、金融债券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保证成员行急需时,及时借用(具体投资领域由成员行大会决定);

(四)根据《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季支付托管资金利息;

(五)根据成员行填送的《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资金缴存表》,按《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将资金存放至资金托管行账户;互助资金余额应调减的,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14:00前,将资金足额划入成员行指定账户内;

(六)及时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银委”)和流动性互助平台监管组提供同业互助办法的执行、资金互助信息与报告。

 二、乙方(甲方的主发起银行)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一)作为甲方主发起行的乙方支持甲方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开展流动性互助业务,并以书面方式授权;

(二)作为甲方主发起行的乙方,对甲方办理的流动性互助资金托管业务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各成员行交存的托管资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作为甲方主发起行的乙方对各成员行借用的互助资金,在其借用的互助资金全额及其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作为甲方主发起行的乙方,对各成员银行缴纳的同业互助资金予以2倍的授信额度保证,确保出现行业性支付困难时,予以同业互助支持。

 三、附则

(一)本协议各方应共同遵守,在执行中如出现问题,应按照《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出现该办法以外的问题,应依法处理。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银委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盖章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由各成员行及其主发起银行签署之后,抄报川银协村银委备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参与流动性互助的双方可以委托发起行建立协作与磋商机制,在共同签署的操作办法中规范。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四川省村镇银行流动性互助平台管理办法(2018修订版)》.doc


监管单位:
各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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